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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疫苗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9-12-23   |   文章来源:中国疫苗行业协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推进疫苗行业治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特制订中国疫苗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的宗旨是:以人民健康为核心,服务公共卫生事业,确保疫苗质量安全,保障疫苗充分供给。疫苗行业从业者必须以“四个最严”为标准对全过程实施最严格的管理,从业行为必须依法合规。疫苗行业要以科技创新、技术进步、管理提升和服务升级作为行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所有会员有责任维护行业形象,体现应有的政治和社会责任。

第三条:本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守法、诚信、安全。

第四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疫苗行业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凡认同本公约并志愿履行公约义务者,方具有本协会成员之资格。

第五条:中国疫苗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疫苗行业自律管理的行业组织。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自律的工作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公约的实施及相关工作,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全体会员通过会员大会参与行业自律的管理。

第二章:质量安全纪律守则

第六条:会员的从业行为须遵纪守法,符合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并积极落实国家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的产业政策,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共同营造和谐、可持续的行业发展空间。

第七条:会员在从业过程中,必须实行最严格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降低和损害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

第八条:会员不得协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有损于疫苗及其相关生物制品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的活动,对于行业内有损于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损于行业声誉的行为,应旗帜鲜明地给予反对和谴责。

第三章:行业自律规范

第九条:要坚决贯彻落实《疫苗管理法》,坚持疫苗的战略性和公益性。保证疫苗质量安全和供应,促进疫苗行业发展,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条: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捍卫疫苗的质量安全,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维护公众对疫苗等公共卫生产品的信任、对公共卫生防疫政策的信赖。

第十一条:要坚持质量安全第一方针,不断提升质量保证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以质量求生存、促发展。严格遵守有关工艺、技术、操作规程等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强化质量风险管控,从维护国家安全及广大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排查和消除潜在的、或有的安全和质量风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疫苗的满意度和信任感。

第十二条:要积极推动科技创新、新产品研发和工艺水平升级,用先进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智能技术、先进的技术装备、先进的工艺和管理模式,不断提高产品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加快疫苗生物制品产业向世界一流水平转型升级,为社会提供丰富、安全、有效和针对特殊疫情及疾病的疫苗等生物制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的需求和向往。

第十三条:要确保疫苗供应的可及性,产能设计、产供计划等要符合和服从国家公共卫生及疾病防控的需要。

第十四条:要依法依规履行生产、质量、供应等信息的报告、追溯或披露义务。要以诚信的态度确保信息的及时、真实、客观、完整和准确。

第十五条:要服务“健康中国”战略,全力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发展。

第十六条:要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鼓励中国制造的优质疫苗和卫生服务进入到国际市场。

第十七条:要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守职业道德、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从行规行纪,自觉履行行业自律和诚信承诺。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工权益维护、合同契约维护、依法纳税、规范经营、维护知识产权和公平竞争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经济责任和政治责任。

第十九条:要自觉维护行业良好形象,相互监督、自我约束,共同抑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对发生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故、引发严重社会事件、损害人民健康安全利益、损害疫苗行业整体形象的成员,要严厉谴责,直至驱逐出行业组织。

第二十条:会员之间要互相尊重、团结协作,要向优秀从业者和标杆企业看齐,不捏造、散布不实信息,不诋毁他人名誉。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研究、探讨行业建设,对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建言献策。

第二十一条:会员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行政执法检查和质量整治活动。

第四章: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协会对模范履约的会员将给予褒奖。对违反本公约者,将视情节采取诫勉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列入行业不良信用记录、开除会籍等自律措施。

第二十三条:全体会员要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与协会的行业自律各项工作,共同维护协会形象和全体会员权益。

第二十四条:协会鼓励会员之间相互帮助,相互提醒。会员有义务、有权利对违反公约并对行业声誉造成损害者给予谴责。也有权向协会或者国家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会员共同签署后生效。并报上级部门备案,由协会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六条:本公约生效后,取得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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